张云飞:《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系统之策——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思考》,《国家治理周刊》
上传时间:2020-02-21
(作者:张云飞,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摘 要: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宿主或中间宿主有可能是野生动物,因此,在防控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同时,要重新检视并不断完善这一法律。这样,才能有效切断病毒传播的源头,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生态安全 公共卫生 生命安全 身体健康
野生动物中存在有可能危及人类身体健康的大量细菌、病毒、寄生虫等隐患,如果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不当索取,就会导致疾病尤其是一些传染病在人群中流行,引发公共卫生风险事件。2020年2月5日,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他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重新检视、不断完善这一法律,为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1950年,在百废待兴之时,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2009年、2018年,我国分别对之进行了三次修正、修改;201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这一法律仍然不尽人意,亟待进一步修正和修订。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引入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尊重社会公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先进理念,但仍没有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内在紧张关系,经济效益导向或市场经济导向的痕迹仍然较为明显。因此,在坚持上述科学理念的同时,现在有必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下述理念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 坚持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我们不能将野生动物看作是单纯的“资源”,简单地按照“功利——商业性保护”的方式对待野生动物。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要求国际社会要“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当然,在哲学上,内在价值是一个容易引起分歧的概念,具有复活物活论的危险。根据生态科学和生态哲学的发展成果,我们必须立足于整个自然系统的构成和进化来看待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生命共同体即有机生态系统,指自然界的所有存在物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是不可分割、无限循环的有机链条。生命共同体,既包括无机物,也包括有机物;既包括人,也包括自然;既包括驯养动物,也包括野生动物。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是生命共同体中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人类的生存不能危害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存在也不能危害人类生存。只有二者各守其道,才能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生。如果人类不当地对待野生动物,那么,就会危害到生命共同体,最终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坚持总体安全的理念。我们应该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考量上升到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生态平衡是生态系统优化的简单初级状态,生态安全是生态系统优化的复杂高级形态。生态安全一般是指生态系统达到多样性、系统性、稳定性的状态和水平。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以生态安全为基础条件和重要保证。韩国《环境与健康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预防和维护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损害,特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将生态安全的理念引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进而从生态安全上升到总体安全的高度来看待野生动物的保护以及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安全,包括国土安全、政治安全等传统安全,也包括生物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等非传统安全。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总体安全的应有之义,非传统安全与人的生命安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关联,尤其是生态安全直接影响着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人类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那么,就会引发和加剧生态安全风险,最终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坚持敬畏生命的理念。近代以来,“人定胜天”成为了流行的哲学观念。在其支配下,人类以征服者姿态对待自然和野生动物,结果导致了自然对人的报复,野生动物对人的惩罚。于是,西方出现了“动物权利法”和“动物福利法”。当然,“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是一种拟人化的表达。在科学反思和系统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样,在科学认识自然的基础上敬畏自然就成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法则。敬畏自然就是要在听命自然和征服自然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在承认和尊重自然的系统价值的基础上,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道德规范和评价体系当中,善待生命。一种行为,当其有助于维护生命共同体的多样性、系统性、稳定性时,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敬畏生命和善待生命是敬畏自然的题中之义和内在要求。因此,我们亟需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要求提升到“敬畏生命和善待生命”伦理的高度。 坚持生态共享的理念。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存在所具有的系统价值是生态系统和生命共同体可持续存在的基础,是保证全体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共同财富,由此形成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理应为大家共享。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而产生的惠益”。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的性质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事业的性质。但是,我国在野生动物利用收益方面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配置不公的问题。非法捕杀和买卖野生动物为一些亡命之徒带来了暴利,但却并未对国家生态安全作出补偿,甚至引发了疾病传播和公共卫生风险事件。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生态共享的科学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显然,全面共享要求生态共享,生态共享是全面共享的表现和表征。当然,我们也不能以共享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的经济收益为借口来大肆捕杀和买卖野生动物,我们强调的生态共享是要保证全体人民能够从野生动物的可持续生存中获得审美愉悦和保持身心健康。 在将上述理念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按照上述理念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要按照上述理念研究制定《生物安全法》《生态安全法》《环境与健康法》《生态与健康法》等法律。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的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规范实施和严格执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但在现实中,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领域之所以会出现一系列乱象,从而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很大程度上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以这次疫情阻击战为契机,全面推进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严格执法。 扩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禁止利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范围 在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和禁止利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恩泽的范围较为有限,亟需扩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二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很明显,这一规定存在着范围有限的问题。就前者来看,一些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动物物种,却有可能是细菌、病毒、寄生虫的宿主或者中间宿主。当这些野生动物身上的细菌、病毒、寄生虫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传播到人群中,可能会引发疾病甚至公共卫生风险事件。因此,应将这类野生动物也纳入到保护范围当中。就后者来看,又可能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会将具有其他价值的野生动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这个问题上,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要求,要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具有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不能包括和指代这些系统价值,如果这些系统价值丧失,不仅会影响到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应该考虑将具有这些系统价值的野生动物纳入到保护范围当中。二是“社会价值”有可能被简化或降解为经济价值,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以社会价值为名的捕杀、出售、购买、消费野生动物的违法乱纪现象,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造成破坏,对人类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甚至引发公共卫生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将“社会价值”细化和具化为系统价值。 就禁止的范围来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又指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进行猎捕。这里关于“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存在宽松的问题,可能为乱捕滥杀野生动物留下余地和借口,因此,需要将之细化甚至完全取消。就“捕猎”和“杀害”的情况来看,美国《濒危物种法》第九条禁止任何人捕杀美国境内的濒危鱼类或者其他野生动物。“捕杀”被定义为不仅包括狩猎,而且包括骚扰、伤害、捕捉或者试图作出上述行为。相比之下,我国对“猎捕”和“杀害”的规定过于宽松,因此,应该考虑借鉴美国的上述规定。同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过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来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显然,“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与野生动物保护毫无关系,不仅失之于宽松,而且为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留下了余地和借口。因此,我们建议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删除“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等内容规定。 总之,根据疫情的演变趋势和生态安全的发展态势,国家应该扩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扩展限制国内外贸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录。在我国已经彻底告别物质短缺和食品短缺的情况下,出于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我们甚至可以考虑将所有的野生动物都纳入到保护范围当中,完全取缔除安全可靠的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之外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贸易。 覆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全部法律对象和法律领域 我国涉及野生动物的保护、研究、驯养、生产、销售、流通、消费等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存在着导致生态风险进而引发健康风险的问题,因此,必须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对象和领域的全覆盖。 从自然保护领域来看,现在亟需扩展保护范围。在这方面,美国环保人士开始尝试通过申请程序迫使渔猎局增补更多受保护的物种。在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则和机制的基础上,我国也应该向公众开放这一领域,允许科技教育人员、自然保护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增补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单。同时,在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公园体制,并设立了相应的国家公园行政管理机构,建立了东北虎、大熊猫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国家公园。但是,根据目前疫情的发展情况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趋势,还需进一步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国家公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在国家公园中,必须严厉打击偷捕盗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现在偷捕盗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当下必须将依法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偷捕盗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执法重点。 从科学研究方面来看,出于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的目的,我国的一些科研机构经过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相关的野生动物的科学实验和科学研究。这些实验和研究一般符合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规定和流程。出于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当下在执法检查中,必须注意科研机构的科研伦理和社会公信的问题。重点问题包括:一是作为实验和研究对象的野生动物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即严格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来源的情况;二是在实验和研究的过程中对待野生动物的生物伦理和生态伦理的问题,即严格检查是否存在虐待和滥杀野生动物的现象;三是在实验和研究结束之后淘汰的野生动物的流向和处置的问题,即严格检查是否存在将淘汰和废弃的野生动物非法流入社会尤其是市场的情况。 从驯养繁育方面来看,出于保护基因和物种可持续性的目的,经过法定程序,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这方面,执法检查的重点应是:一是在有必要采用野外种源进行驯养繁育时是否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是否存在非法采集的问题,是否存在影响和破坏基因和物种可持续性的现象。二是在驯养繁育中是否存在虐待和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防疫检疫要求,是否遵守和符合相关的生物伦理和生态伦理。三是在驯养繁育后形成的子代是否能够确保基因和物种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四是在编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时,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流通和市场环节是否有严格的防疫检疫,是否存在生态风险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从生产方面来看,在目前疫情阻击战还没有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严格禁止以野生动物为生产加工对象和原料的相关生产和经营行为。重点应该检查与野生动物利用相关的药品和食品的生产和餐饮行业是否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当然,在常规情况下,在药品生产和食品生产的原料来源上,在确保基因和物种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不能确保野生动物基因和物种可持续的情况下,也应该将人工替代作为发展方向。但是,在人工替代时,必须避免基因污染,必须通过严格的生物安全评估和生态安全评估,必须经过严格的防疫检疫,必须防范和避免任何形式的生态风险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在销售和流通方面,在目前疫情阻击战还没有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国家也必须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以任何形式进入销售和流通环节。同时,必须严格检查是否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严格“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反者尤其是枉顾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牟取暴利者,必须依法严惩。待疫情阻击战胜利之后,在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防疫检疫的程序之后,可以讨论相关的销售和流通问题。一般原则是,在保证基因和物种可持续的前提下,经过防疫检疫的,在确保生态安全和人体安全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进入销售和流通环节,可以进入餐馆。但是,必须严格禁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入销售和流通环节、进入餐馆。 在消费环节,在目前疫情阻击战还没有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严格禁止消费者食用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必须严格禁止食用“野味”。目前,必须将食用野味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待疫情阻击战胜利之后,在不违反可持续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保证食物来源的多样性和人体健康,可以允许消费者食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后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防疫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总之,我们必须对涉及野生动物的保护、研究、驯养、生产、销售、流通、消费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执法,筑起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铜墙铁壁。 扩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可能法律主体和法律部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即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主体。但是,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优化的问题。 目前,由于疫情涉及到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涉及到人与野生动物的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因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执法的基础上,必须加强与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动植物检疫部门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和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和毁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行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的研究、驯养和繁育、生产和加工、流通和销售、制作和食用的行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野生动物贸易的行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输出我国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输入外来野生动物物种尤其是外来有害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允许和授权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美国的《濒危物种法》同时授予了私人执法权。美国渔猎局关于该法的实施规则规定,如果联邦政府行为可能影响濒危物种或者其主要栖息地时,必须启动咨询程序。据此,除了相关的政府部门之外,我们也应该考虑扩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主体,至少应该允许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社会主体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不仅要允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执法,而且要允许自然保护团体、环境保护团体等社会团体参与执法。这样,才能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效力。 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体制改革来看,仍然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情况来看,“林业”属于经济的范畴,“草原”属于生态的范畴。从农业农村部的渔业渔政管理局来看,“渔业”也属于经济的范畴。众所周知,作为国民经济第一部门的农业分为农(狭义的农业,即种植业)、林、牧、副、渔五业。现在,由“林业”和“渔业”行政部门主管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难免会带有较为严重的经济色彩,不仅难以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行政和市场双重失效的可能。这可能也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在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因此,基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科学理念,出于从整体上加强生态保护的考虑,在未来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在坚持大部门制的前提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改革为“国家森林和草原局”,将林业管理的经济职能划归农业经济部门。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合并国家管理森林、草原、鱼类等行政部门的基础上成立国家生态安全部,在现在的“两部一局”的生态文明行政体制格局的基础上(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形成“三部”的生态文明行政体制格局(国家自然资源部、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安全部)。 总之,为了切实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威的基础上,必须允许各种合法社会主体参与执法。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的公正司法 尽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已经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各种行为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由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法律责任的落实,但是,目前的执法手段只限于单纯的行政处罚,而且处罚力度较轻。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列入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条罪名,但是,只有具有严重情节者才构成犯罪。例如,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方面,只有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者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罚力度过轻,可能是非法猎捕、贩卖、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工作。 对于政法委员会来说,应该从总体上领导和指导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政法工作。一是应该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成为该法的依据和理念。二是应该加强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政法机构和政法队伍的建设,推动公检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司法工作。目前,应该组织政法系统积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通过在法律上阻止猎捕、杀害、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要妥善处理这次疫情引发和有可能引发的治安事件,将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统一起来。 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森林公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19年12月30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的有关决定,森林公安整体划转到公安部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业务上仍然接受林草部门的指导。按照中央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保护野生动物仍然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因此,公安系统应重点加强森林公安机构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尤其是要不断强化森林公安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职能和执法权威。为全力配合做好这次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底,公安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公安系统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下,各级公安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市场、餐饮等各类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治,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并现场督促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和整改,坚决杜绝新型冠状病毒从野生动物交易途径传播到人群,确保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对于检察系统来说,要积极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2020年1月27日,针对目前的疫情防控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借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应将公益诉讼的内容明确写入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同时,要做好相关的公益诉讼工作:一是公益诉讼的范围应该覆盖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二是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应该放宽,允许一切法律主体尤其是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律师界、新闻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三是公益诉讼的秩序应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实现,以此来避免恶意诉讼。 对于法院系统来说,要加强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目前,法院工作的重点应该包括: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庭,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未设立资源环境法庭者都应该建立相关机构;二是明确将审理和审判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案件归入资源环境法庭工作的范围当中,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的专业审理和审判;三是资源环境法庭要加大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力度,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 总之,只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司法工作,集中依法打击和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大案要案,坚决摧毁跨区域犯罪团伙,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切断相关细菌、病毒、寄生虫传播源头,才能为有效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支持。 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的全民守法 法律只有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仰和自觉行为,才能发挥作用。围绕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我们必须推动全民知法、信法、守法。这应该包括一切社会主体。 对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来说,要严格对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和第八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系统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公共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在此基础上,应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统一起来,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利用现代传播手段,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伦理道德教育,为贯彻和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这样,才能培育好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因此,有必要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伦理道德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写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应该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科学防范和避免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和伤害,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统一起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对于直接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在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严格落实保护野生动物的岗位职责,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的生物伦理准则和生态伦理准则。 对于社会团体尤其是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的团体来说,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普及活动,积极开展举报或者控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不能以保护野生动物为幌子从事盈利活动,全力避免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社会失灵或志愿失灵。 对于所有公民个体来说,既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又要对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关键是,全体公民要养成科学而自觉的“敬畏生命和善待生命”的生态伦理意识。一是要努力做到“不杀生”。除非野生动物危及到自己和他人生命,我们都要远离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活动,要维持野生动物种群的可持续性。二是要努力做到“不食生”。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的口腹之欲,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和药品),要遵循“君子远庖厨”之道,形成可持续的饮食习惯。三是要做到“不穿生”和“不用生”。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炫耀性消费的需要,穿用动物皮草尤其是野生动物皮草,使用象牙等野生动物制作的首饰和装饰品,要抵制封建腐朽文化和资本主义高消费文化,形成可持续的生活习惯。四是要努力做到“不放生”。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不能为了个人的精神慰藉需要、赎罪心理需要甚至是宗教目的,随意放生动物尤其是来历不明的动物和外来的动物。 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形成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让人道和兽道各归其位,人和野生动物相安无事。 总之,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要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统一,从源头上切断细菌、病毒、寄生虫的传播,从而有效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同时,要以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为契机,全面修正和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卫生健康工作的协调发展,使“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相得益彰。(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