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梅帅:《依法化解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特殊风险》,《法制日报》 | |
发表时间:2020-03-18 字体:【大 中 小】 | |
(作者: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法学教授;梅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只有对疫情防控志愿服务中的诸多特殊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和依法化解,才能确保志愿者成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与政府职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肩前行的同盟军、生力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贯彻依法防控的工作方针,必然要求依法维护防控工作队伍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其战斗力,其中就包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很多志愿者投身于应急志愿服务,体现出特别感人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对广大志愿者的特殊贡献和专业作用予以高度评价并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为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应急志愿者、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有关法律问题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都应积极支持和保护应急志愿者,高度重视并妥善化解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特殊风险。 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具有紧急性、特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这使得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过程中充满挑战、易受伤害。根据工作内容和发挥功能的不同,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可分为医疗辅助、心理辅导、社区治理、交通协理、应急物流等类型,每一类型志愿服务所面临的特殊风险都不可忽视。 一是医疗救助类志愿服务的风险。参与此类志愿服务的人数比例虽然不高,但在医院、隔离点等地方直接参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隔离对象的医疗护理、卫生防疫等工作。他们是疫情防控专业救援队伍的可靠辅助力量。其特殊风险主要来自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直接或近距离接触。 二是心理辅导类志愿服务的风险。参与此类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利用专业能力对疫情相关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辅导帮助工作。其特殊风险来自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时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上述人员的抑郁苦闷情绪突然迸发、或对自身际遇和社会问题不满的转移倾泻。 三是社区治理类志愿服务的风险。从事此类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志愿者需要参与社区秩序维护、便民服务提供、老幼孤残照顾、疾病知识宣传等工作。他们是基层联防联控的主要力量,特殊风险主要来自社区秩序维护过程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 四是交通协理类志愿服务的风险。这类志愿者多通过在主要路口站岗执勤的方式,协助交通警察和交通行政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疏通、停靠体温检测、可疑车辆人员核实等工作。其特殊风险来源于交通秩序维护过程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相关人员车辆规避、逃避安全检查引发的风险。 五是应急物流类志愿服务的风险。参与此类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每天参与应急物资的接收、暂存、储运和发放等工作,特别琐细忙碌且易受歧视委屈,由于他们每天大量收发处理那些广泛暴露和经过若干人员接触过的转运物品,因此其特殊风险主要来自于应急物流过程。 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广大志愿者真诚奉献爱心和专业技能,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在招募和使用应急志愿者、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过程中,没能按照应急救援法制和志愿服务法制及有关政策规定办事,致使应急志愿者平添风险、权益受损或遭遇歧视,个别志愿者还因过度劳累等原因导致伤亡,这些沉痛教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只有对疫情防控志愿服务中的诸多特殊风险进行有效辨识和化解,才能确保志愿者成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与政府职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肩前行的同盟军、生力军。简言之,必须加强和完善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特殊风险的依法控制化解措施: 首先,完善志愿者招募机制。志愿者招募是应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起始环节,应认真把关。一是对于不同类型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应明确相应的招募条件。包括设计出简明完善的招募登记表格,明晰志愿服务的报名条件,对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及身体健康状况作出门槛规定。二是遵循已有的程序法治要求。对于招募的应急志愿者,应通过签订志愿者招募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以及需求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由于应急志愿服务活动较常态下的志愿服务活动风险更大更多,因此招募志愿者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时,原则上都要签订或适时补签志愿服务协议,这也是简明易行且稳妥可靠的法律保障机制。 其次,完善志愿者培训机制。人员培训是应急志愿者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的前提基础。培训分为专业类培训和一般类培训,应结合不同类型应急志愿服务的风险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有效提升应急志愿者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完善市场分担风险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分解和转移风险,是应对志愿服务特殊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建立健全志愿者保护专项基金,以分担各类型应急志愿者的特殊风险,减少其从事应急活动的风险隐忧。二是完善应急志愿服务保险机制,可通过商业保险、社会专项捐助等市场机制(同时伴以政策补贴、政府购买、政府兜底等行政机制),分担、转移和降低参与志愿服务的特殊风险与损失。 再次,完善特别激励保障机制。奖励保障是对参与此类疫情防控志愿服务表达认可和肯定的必要方式。为此要完善应急志愿奖励机制。通过对先进志愿者进行表彰,以宣传弘扬其先进事迹,凝聚更多社会共识。同时,要完善应急志愿事后保障机制。对于因疫受伤、因服务受害的应急志愿者,可考虑按照国家伤残相关规定,保障其工伤认定、医疗救助、伤残补助等相应待遇;对因疫死亡的应急志愿者,可考虑给予烈士待遇,授予荣誉称号,保障其家庭享有应有待遇。 最后,完善应急法律保障机制。法律机制是应急管理活动开展的重要保障。一是健全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立法。从既往的教训和呼声看,应当在《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志愿服务法,并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的方式补充完善各位阶、各领域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以及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类型应急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形成保障和规范应急志愿服务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二是完善应急志愿政府柔性指导机制。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行政指导、专业辅导、示范引导等柔性方式,增强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引导帮助力度。三是完善应急志愿司法保障机制。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应发挥司法在化解志愿服务风险中的保障功能,降低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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