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多管齐下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科学报》 | |
发表时间:2020-03-26 字体:【大 中 小】 | |
(作者: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因新冠肺炎的高传染性、大范围性及防控复杂性,我们不得不采取大规模的人员隔离措施,这使得城乡社区成为最主要的抗击疫情的社会单元,家庭成为抗击疫情的主要场所,这场疫情不只是对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大考,更是对中国社会治理能力的大考。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检视疫情自武汉暴发以来的经历,可以获得如下几方面的重要启示: 党的领导、行政执行力、基层政权与群众自治、人民顾全大局是社会治理的四大保障。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为全国人民战胜疫情提供了政治保障,中国特色行政体制及其执行力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基层政权与群众自治组织在抗击疫情中担起了主体责任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人民群众顾全大局为抗击疫情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组织与志愿者在抗击疫情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关的社会体制机制并不成熟。一般而言,现代社会的组织结构通常由公共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组成,三大部门各有追求、各有其道、各循其规,也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既同时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又均有可能存在失灵的现象;若能合理分工、有序运行、有效协同,则可以各显其能,进而促使国家与社会进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次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更加证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这方面,合理的取向包括: 树立多方参与、开放治理的社会治理新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评价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指标应当是多方参与、开放治理,即切实贯彻落实共建共享共治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尊重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性,做到社会事务共同承担,社会建设共同参与,社会风险共同应对,社会成果共同分享。在遵循社会运行基本规则的条件下进一步理顺政社关系。鉴于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慈善事业与慈善活动一度陷入被公众质疑的困境,应当承认政社关系并未理顺,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是万能的,应明确界定政府职责的边界,根据各依其规、各循其道、平等协商、有效合作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并充分发挥作用。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均应当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是激活社会活力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构建以社会组织与志愿者为重要支撑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应当大力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广开公众社会参与的途径。特别是要着力培育公信力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专业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引领作用,同时优化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的结构。如此次疫情防控及疫情过后,就特别需要基于人文关怀的心理咨询辅导、康复服务及社会融合,这些服务的供给显然不是政府部门的优势,应当成为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的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社区互助机制。在防控疫情期间,涌现出来的一些社区自动组成互助组、网络社区群并实施集体采购、互助服务、集体防控,不仅增进了社会成员间的合作,而且解决了隔离期间生活中的不少实际难题,如果这类做法得到推广,社会力量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动员,因为它更符合邻里之间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构建社会治理应急机制。这次疫情暴发后,指定的慈善机构缺乏应急处置的能力,这表明建立慈善应急机制具有必要性。推而广之,在遭遇其他重大社会问题或危机时,也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治理应急机制,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机制、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资源调配机制等,这是避免重大灾难或社会危机发生后社会组织举止失措和社会失序的根本条件。 加快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成熟的社会治理体系应当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客观标志,也是社会治理规范有序进行的依据。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治理法制建设并加快步伐,包括制定社会组织法、志愿服务法等一批新法律,修订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慈善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并通过行政法规为社会组织的运行以及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供清晰的依据,以此确保社会治理中依法依规办事。促进技术手段现代化。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具有复杂性,因为改革开放使社会成员从“单位人”“集体人”转变成了“社会人”“自由人”,城镇化更助推了人员的高流动性,没有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将无法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因此,应当支持社区网络建设、共享信息平台等设施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构建以社会组织与志愿者为重要支撑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应当大力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广开公众社会参与的途径。特别是要着力培育公信力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专业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引领作用,同时优化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的结构。如此次疫情防控及疫情过后,就特别需要基于人文关怀的心理咨询辅导、康复服务及社会融合,这些服务的供给显然不是政府部门的优势,应当成为社会组织与志愿服务的重要任务。 高度重视社区互助机制。在防控疫情期间,涌现出来的一些社区自动组成互助组、网络社区群并实施集体采购、互助服务、集体防控,不仅增进了社会成员间的合作,而且解决了隔离期间生活中的不少实际难题,如果这类做法得到推广,社会力量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动员,因为它更符合邻里之间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构建社会治理应急机制。这次疫情暴发后,指定的慈善机构缺乏应急处置的能力,这表明建立慈善应急机制具有必要性。推而广之,在遭遇其他重大社会问题或危机时,也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治理应急机制,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机制、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资源调配机制等,这是避免重大灾难或社会危机发生后社会组织举止失措和社会失序的根本条件。 加快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成熟的社会治理体系应当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客观标志,也是社会治理规范有序进行的依据。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治理法制建设并加快步伐,包括制定社会组织法、志愿服务法等一批新法律,修订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慈善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并通过行政法规为社会组织的运行以及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供清晰的依据,以此确保社会治理中依法依规办事。促进技术手段现代化。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具有复杂性,因为改革开放使社会成员从“单位人”“集体人”转变成了“社会人”“自由人”,城镇化更助推了人员的高流动性,没有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将无法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因此,应当支持社区网络建设、共享信息平台等设施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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