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于川、梅帅:《应急志愿者,特别关爱给特别的你》,《光明日报》 | |
发表时间:2020-03-07 字体:【大 中 小】 | |
(作者: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梅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新冠肺炎疫情猛然袭来,不同地区、领域和系统的志愿者投身于应急志愿服务,展现出高度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态度。 与常态下的志愿者有所不同,应急志愿者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下开展或自发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他们是与政府职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肩前行的同盟军、生力军。应急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具有紧急性、特殊性和风险性等特征。依法防控疫情的要义之一,就是要依法保障应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应急志愿服务的作用。 各类应急志愿者的特殊风险 在这次疫情防控斗争中,从各类应急志愿者行为特点、身处环境和社会关系来看,应急志愿者面临的特殊风险和责任压力不可忽视。 医疗救助类志愿者在医院、隔离点等直接参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救助或隔离对象的医疗护理、临床辅助、卫生防疫、清洁卫生等工作,他们的特殊风险主要来自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 应急物流类志愿者参与应急物资的接收、暂存、储运和发放等工作,他们的特殊风险来自应急物流过程,每天大量收发处理那些广泛暴露和经过无数人员接触过的转运物品。 交通协理类志愿者参与道路交通疏导、交通秩序维护、安全宣传提示等工作。他们的特殊风险来源于交通秩序维护过程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规避、逃避疫情和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 社区治理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秩序维护、便民服务提供、老幼孤残照顾、疾病知识宣传等工作。他们的特殊风险来自社区秩序维护过程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 心理辅导类志愿者参与疫情相关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辅导帮助工作,其特殊风险来自心理疏导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除了以上应急志愿者外,还有关爱帮扶类、行政综合类、物资供给类等志愿者,他们在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中的特殊风险如何辨识、预防、化解也应受到足够重视。 应急志愿者特殊风险化解之策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一些应急志愿者平添风险、权益受损或遭遇歧视,个别的还因过度劳累、遭遇不测等导致伤亡,加强应急志愿者特殊风险的防控化解措施刻不容缓。 完善招募机制。对于不同类型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应明确相应的招募条件,包括设计出简明完善的招募登记表格,明晰志愿服务的报名条件,对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及身体健康状况作出门槛规定。应当遵循已有的程序法治要求,通过签订志愿者招募协议等,明确权利义务。 完善培训机制。可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分为专业类培训和一般类培训。一是专业应急志愿的救援培训,包括抓好技能培训课程和教材,严格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和培训演练,完善专业应急救援能力认定。二是一般应急志愿的救援培训,结合不同类型应急志愿的风险特点,形成一般性、通用性培训内容。 完善市场分担风险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志愿者保护专项基金。根据不同类型应急志愿者特殊风险保障要求,设立专门的志愿者保护基金或专门账户,以分担特殊风险。二是完善应急志愿服务保险机制。对于从事特定活动的应急志愿者,应完善相应的志愿服务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社会专项捐助等市场机制(同时伴以政策补贴、政府购买、政府兜底等行政机制),分担、转移和降低志愿者应急活动中的特殊风险与损失。 完善特别激励保障机制。一是完善应急志愿奖励机制。通过对先进志愿者进行表彰,例如对其授予荣誉奖章,弘扬其先进事迹。二是完善应急志愿事后保障机制。对于因疫受伤、因服务受害的应急志愿者,可考虑按照国家伤残相关规定,保障其工伤认定、医疗救助、伤残补助等相应待遇;对因疫死亡的应急志愿者,可考虑给予烈士待遇,授予荣誉称号,保障其家庭如未成年子女同等条件优先入学等待遇。 完善应急法律保障机制。一是健全应急志愿服务相关立法。在《志愿服务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志愿服务法,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完善志愿服务法律规范以及应急预案体系。二是完善应急志愿政府柔性指导机制。政府和主管部门积极运用行政指导、专业辅导、示范引导等方式,增强引导帮助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力度。三是完善应急志愿司法保障机制,降低应急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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