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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丛虎:观点中国 |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启法治化模式
发表时间:2020-06-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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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丛虎,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长江经济带研究院研究员


2020年的6月1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生效。自此,首都北京也开起了城市文明行为规范的法治化模式。


一个城市文明行为的状况是一个城市风貌的晴雨表,更是一个城市的品质表现。北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国际大都市,其市民拥有文明的行为、城市拥有良好的风貌是应有之意。但不可否认,北京在快速城市化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城市里的个人行为文明却问题凸显。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不仅给首都北京带来了负面影响,更是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为此,科学界定行为文明,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治理已成为北京文明发展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应该说,《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并实施正当其时。


一般认为,城市文明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而不是立法的对象。然而,随着法治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可以纳入法治调整的范围,仍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准则也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宣示出来或固化下来;或者说,一个立法性的规范文件既可以创设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也可以创设号召性、纲领性的行为规范。作为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则属于此类法治化模式的创新。《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第二章,即“文明行为规范”通过列举的方式宣示了当今北京所提倡的文明行为,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遵守和发扬光大。列举到的这些行为规范多为道德调整的范畴,但通过地方立法方式进行宣示,既强调了首都北京对于文明行为规范的高度重视,更显示出北京市地方人大立法的创新之举。


立法创新性不仅仅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调整对象拓展的创新,还应该表现为实质意义上的规范内容及设定处罚权的创新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人民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驱动,原本不以为然的生活陋习已经变成了可能危及公共健康、人们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于是,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第三章,即“不文明行为治理”列举了不同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并将其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设定对应起来。这样既保证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对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补充性的责任设定,显然属于实质内容方面的立法创新。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就提出了华夏文明的精髓。在我们决战脱贫攻坚、全面奔小康的关键节点上,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城市文明行为,其意义可见一斑。正如《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所倡导的一样:首都文明行为“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城市文明要靠城市的每一个人,只有你、我、他的共同参与、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才能让城市文明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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