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后滨:人民论坛网 | 户籍制度与唐王朝的兴衰 | |
发表时间:2021-04-19 字体:【大 中 小】 | |
【核心提示】户籍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信息载体。唐前期的户籍无论在文书形态还是管理制度上,都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性。户籍同时登记人口和田地信息,是北魏以来国家治理体制发展的反映,至唐前期户籍登记内容和文书体式日趋完备,户口、田地和赋役信息汇集其中。户籍管理涉及到人口、土地和赋役的管理,是唐前期国家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除了户籍编造之外,检括逃户和核定户等作为户口核查的主要内容,对唐代国家行政体系带来巨大考验。 中国古代至晚在战国时期就已建立了在户口调查基础上编造户籍的一套制度,藉此进行户政管理和赋役征发。至汉代,将户口调查称为“案比户口”,意谓对照簿籍登记的信息,进行户口数据的核验。汉唐间户籍文书的内容体式以及户籍制度都发生了许多变化,包括户籍的书写载体在东晋十六国时期发生的由简到纸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典藏机构的扩展,户籍文书注记内容的丰富和详细程度不断增强,户籍管理法令体系日趋完备等等,在这些变化的背后,定期以户为单位对人口进行核查的做法却一直继承下来。 唐代的户籍制度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前期律令体制下的户籍制度是汉魏以来户籍制度发展演变的总结,标志着以人口统计为基础、以赋役征派为目的的籍帐体系和管理制度臻于完备,反映了唐前期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大。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一方面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唐朝的统治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盛世局面,另一方面社会矛盾也在向深处发展和积累,并反映到户口核查和户籍编制上来,动摇了唐朝的统治。唐代中期两税法实施以后,唐前期的籍帐体系被废弃,服务于新的赋税体制的帐簿文书系统得以建立。 唐前期户籍的编制过程与基层组织 唐代法令中“户”是土地还授与赋役征派的单位,户籍以户为单位编制,每三年编造一次。据《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户部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具体做法是“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书)省,户部总而领焉(原注: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户籍编制的基础是民户自身申报户口和土地信息的“手实”。唐前期,里正“收手实”之后汇总到县级官府(唐代称为县司),以乡为单位编制户籍,形成一县的户籍文书。经过县司和州府逐级汇编,最后申报至尚书省,由尚书户部以州府为单位核对存档。唐代国家治理依托众多簿籍类文书,而户籍是其中最重要的国家基础信息载体。 对于户籍编造是在县司还是在州府一级完成,上引《唐六典》的概括是相对含糊的。《唐律疏议》规定的“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反映的是唐前期户籍编造在县司完成的情况,因为里正收手实之后只能汇总到县司去编造户籍。开元中期大规模检括户口之后,为了加强对户籍的统一管理,将户籍编造工作收归到州府一级官府(州司或府司)。《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记载的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一月敕规定:“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这条敕文重申了每三年一造户籍的制度,时间是造籍年的正月至三月,三月三十日之前必须完成并装潢,送至尚书省;同时也调整了造籍的程序和主持的官府,此前是各乡的里正将收集上来的手实文书汇总到县司,在县级官府完成户籍的编造,这条敕文则规定要由县司汇总各乡上报的手实和计帐,“赴州依式勘造”,即到州一级官府去完成信息汇总、核对和户籍文书的编造。“依式”指的是依照《户部式》规定的工作细则和文书体式。这个变化在出土的户籍文书上也有反映。 户籍文书由多张纸粘接而成一卷,在纸缝拼接处,标注有乡、里名称。吐鲁番出土的《开元四年西州高昌县安西乡安乐里籍》,即在纸缝处标注到里。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新规定出台后,户籍到州司勘造,乡别为卷,按规定是“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但在出土的唐代户籍文书实物资料中,可知实际上还是标注到某乡,如吐鲁番出土的《唐开元十九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里名退出户籍文书的标注,对于乡里组织走向松弛,尤其是里在实际政务运行中的废弃影响较大。 唐朝前期的乡、里划分是服务于户籍编制的,关于设置“里”的规定便放在了《户令》之中。令文规定的是按照户数来设立乡、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一乡户数为五百户。乡是基层政务运行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单位,每乡设有五个里正,代表本乡轮流到县司当值,核心工作就是在核实户口信息、编制户籍文书的基础上,按照法令规定落实赋税徭役的征派。里正在唐代法令中的身份属于“杂任”,即《唐律疏议·职制律》中界定的“在官供事,无流外品”者。唐代地方官府中有诸多具体经办各项事务的人员都属于杂任,其中如录事、市令之类,在等第较高的州府则属于流内官,但在等第较低的州府中则属于杂任。说明杂任是没有官品的地方官府办事人员,这种身份的办事人员要是在中央官府则属于有流外品的流外官。里正代表的不是基层社会中的民间力量,里正也不是政府的代理人,而是地方官府的聘用人员。里正的待遇就是本人可以免除课役。唐代有品级的官员最低只设置到县一级,但县司却通过里正这样的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基层政务的管理。 唐前期户籍的文书形态及其制度背景 里正赴县司勘造户籍,依据的是他们从民户手中收集上来的“手实”。民户在手实中需要申报的内容主要有两项,即家口和田地。家口信息包括户主及其他全部家庭人口的性别、年龄、年龄组别(唐代制度按年龄段将男女人口分为黄、小、中、丁、老五个年龄段)、身体状况(是否残疾)和身份(是否有官职、授勋等)。户内有奴婢、部曲、客女,则附于主人之后。田地信息主要是应受田和已受田的数额,以及简单标注的地段与四至。这些内容大致是制度的规定,或者说是户籍编造对手实文书提出的需要。但从出土的手实文书实物资料看,在实际编写手实之时,无论是民户自书还是由里正代为编写,文书格式以及内容的详略程度都会有很大差异。手实要有户主的承诺和签署姓名日期,承诺的标准表述一般是“牒:被责当户家口年名田地四至如前。如有虚妄,求受重罪。谨牒”。 户籍登记项目大体与手实相同,包含有人口与田地信息。里正汇总民户手实到县司编制户籍之时,并非简单将手实文书拼接为户籍,而是需要增加一些经过核定的内容。人口信息方面包括:依据年龄、身份和身体状况等确定是否需要输纳赋税,标注为“课户”或“不课户”;参照户内成丁人口数及婚姻关系等并依据《赋役令》核算出来的租调数额;户内人口与上一次造籍时发生的变动情况,如生、死、逃、移等。田地信息方面核定与增加的内容包括:在应受田和已受田基础上核算出的未受田(欠田)数额,已受田项目则详细区分永业、口分和园宅,标注各类田地的总亩数,又分别列明其地段、亩数与四至。在武则天至唐玄宗统治时期,户籍文书形态发生了若干重要变化,登记项目有所增加,标注信息更加详细,一些关键的数字也改为大写,以防止户籍登记和制作过程中的舞弊。这是为了应对当时户口逃亡日趋严重的形势而采取的改进措施。 户籍文书书同时登录田地信息,这是北魏施行均田制以来户籍文书的特殊形态。户籍文书同时登记人口与田地信息的制度背景,就是北魏以来施行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户令》《田令》《赋役令》等法令中的相关规定,都要具体落实到户籍文书之中。土地的还授、赋役的征派与蠲免,都需要依据户籍上登录的人口信息。北朝至唐前期户籍同时登记人口和土地信息的文书形态,集中反映了中国历史发展到这一个阶段的内在特性及治理制度的内在逻辑。随着北魏以来官僚制和行政技术的发展,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不断强化,相比于汉魏时期,土地的还授与赋役的征免更加精细化和可操作,但还没有摆对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的依托,赋役征派的依据还是人丁。《田令》和《赋役令》的实施皆以户籍为依据,州县官府通过户籍以及在户籍基础上形成的各种簿籍,即可实施对基层的政务管理和社会治理。这种治理机制的制度逻辑,是北朝至唐前期所特有的,是这个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唐前期的户籍管理与国家治理 唐前期的地方政务和国家治理,一切以户口的检核和户籍的编制为基础。这两项事务不仅是州县政务的核心内容,户口增减也成为州县官吏考核的关键指标。而户籍管理制度运行的状况,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的升降。 唐前期户籍的核心功能有两个向度,一个是民众身份等级的编制与人口的管控,另一个是作为土地还授与租调征纳的依托。唐朝的户籍法令及其规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旨在实现国家对民户的无缝隙管理,通过州县到乡里的行政架构,将个体民众纳入国家编制的籍帐体系之中。从户籍编制的流程和户籍管理的制度看,在唐代前期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并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国家的治理贯彻到每一个登记户籍的民户,行政系统直接延伸到基层乡里。《户令》的主体是以民户为主要对象的规定,反映的是农民对皇权国家的依附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民户的直接管理。管理民户包括民户的家族构成、婚姻关系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事务,本身也是国家政务的组成部分。 户籍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根基。户等的确定与户籍管理密切相关,在造籍的前一年,民户申报手实,县司进行“团貌”(貌阅)以确定人丁、资产状况,据以编制九等定簿,作为赋役征派的依据。户籍每三年编造一次,每年还要依据户籍登记的信息编制统计人口和赋税数据的“帐”,作为财政预算的依据。籍、帐互为依托,假设民户如实申报,乡里和州县据实汇编,大体能够呈现人口变化的真实情况。但是,土地兼并或基层恶政都可能带来民户的逃亡,隐瞒逃入或逃离的户口也有着地方财政的现实需求。所以,户口核查就成为重要的常行政务,也是检视自乡里、县司和州府至尚书六部一整套国家行政体系是否运转良好的窗口。 对于因逃亡造成户籍脱漏、户口不实的情形,法令明确了州县官府、里正以及民户等不同主体的责任。唐律中对户口脱漏所定罪责相当重,处以杖刑到三年徒刑不等的刑罚,但同时设置了多种情况下免于罪责的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责罚较轻。定刑偏重而实际处罚又较为灵活的做法,尤其允许自首而免罪,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可能地保证著籍户口数量的增长,同时也给州县官府留有足够的转圜空间。除了法令规定的刑罚之外,历史上已久实行的纠告之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措施,以防止民户申报过程中发生欺隐不实,保证自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户等评定和户籍编造作为唐朝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核心工作,一直是有律令可依的常规政务,到开元后期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户口逃亡和户等不实难以通过律令及原有机制加以解决。唐朝采取了多种措施,但一些根本问题没有被正视。而以聚敛之臣为首的官僚群体却培养出了一种全新的能力,就是利用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制度转型窗口期,欺上瞒下,捞取个人利益和政治资本。等到这些制度红利耗尽的时候,唐朝陷入了一场由于边将叛乱带来的深重危机。 来源:人民论坛网,2021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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