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夯实法治“一体建设”的文化基础》,《中国社会科学报》

上传时间:2021-05-17

建设法治中国,要求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进行整体谋划和协调推进,充分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机结合,高度重视整合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所有这些工作中,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和根本性的前提和任务。脱离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个前提,脱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个灵魂,就很难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客观必然性,很难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贡献,很难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非常丰富的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文化基础,也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文化基础。

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文明智慧和文化底蕴有全面论述。他指出:“先秦时期,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唐律更是广泛影响东亚。中华文化的精神观念、文明理念熔铸在传世法典之中,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按照这一论述,当前我们急需挖掘传承的传统文化渊源。

一是德治与法治相互融合的文化渊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二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文化渊源。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好二者关系对治国理政意义重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吸收中国先贤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强调“善为国者必先治其身”的治道传统,明确要求“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实属理所应当。三是家庭家教家风问题的文化渊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这就要求我们重视家庭的法律保护和法治文化建设,同时将现代法治社会的伦理规范融入其中。

继承革命法律文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法律思想、创建的法律制度,是革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来”,也是不断完善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营养剂”。革命法律文化是半个多世纪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方面,我们应纠正对它的各种误读,另一方面,需要基于现代法治精神,更好地实现其创造性转化,这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这种继承,有如下几条原则性特征。

第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政法机关加强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当作法律价值的依归和法律真正的主人。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朴素经验与实践智慧。“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司法结合人民群众智慧的反映,也是“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传统文化的体现。当下的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指引,要体现人民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体现法治保护人民权益的基本精神。第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问题导向。谢觉哉在总结新民主主义司法时说:我们是和群众结合的司法,“条文不是第一,第一是群众的实际;经验不是第一,第一是到实际中去获得新经验;形式不是第一,第一是能解决问题”。现代法律,特别是司法强调“形式理性”,要求对法律条文采取“教义”式的严格解释,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在民事领域,特别是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诉讼及调解中,还是应该更多地运用实践智慧,以解决问题、修复社会关系作为指向。

借鉴国外法治文化合理元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应加强对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和理论的比较研究,合理提取具有普遍价值、体现法治发展潮流的法治话语、法治技术、法治思想。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借助于其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强势地位,通过主导建立国家组织,掌控“文明标准”的判断权,提出的“欧洲中心论”和“文明等级论”,在相当程度上主导了国际法秩序并形成相应的国际法治文化。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指出,“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体现了“文明互鉴论”,是世界法治文化理论的重大进展。这是促进世界永久和平的精神基石,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新动力,也为以“文化多样性”为价值理念的国际法规则重构提供了广阔空间。

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统一,经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育而成的法治文化。它包括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等精神文明成果以及相关制度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进入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体现了人民主体性、历史传承性、体系开放性和发展渐进性等鲜明特征,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和持久性功效。具体而言,第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领导文化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为此,还要制定完善意识形态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推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法治化。第二,健全人民权益保障的文化法治制度与法治文化制度。依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现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第三,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法治文化建设体制机制。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意义重大:第一,它能够强化人们的法治信仰、法治观念和法治习惯,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实重要人文基础,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第二,它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有助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决策,采取法治办法推进工作,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第三,它是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的前提,有助于激发人们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热情和信心,巩固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基础。


(来源:2021年05月14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