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刚,《推动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向纵深发展》,《人民政协报》

上传时间:2021-04-09

要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任务、新职责、新使命,新时代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还需要向纵深推进。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专门协商机构”的提出是在继承和坚持的基础上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新使命、新任务和新要求。

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我有你没有、我能你不能”政治优势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中,人民政协是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和共谋发展的协商平台。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承担着经常性的协商职责,区别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等其他六种协商渠道。专门协商机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层面的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进一步强调了制度优势、突出了制度核心、明确了制度保障,使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备,有利于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在深化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在深入协商履职,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制定“十四五”规划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在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汇聚正能量,画出最大同心圆等方面交出亮丽答卷;在完善政协工作制度体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等方面体现显著效果。

要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任务、新职责、新使命,新时代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还需要向纵深推进。

第一,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向纵深发展,需要在协商议题选择上做到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平衡。专门协商机构重在发挥协商作用,而协商议题的选择决定着协商的实际效果。从总体上讲,人民政协主要是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方面,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同时,协商内容要突出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就有关重要决策等在政协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也就是说,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政协的协商议政就要跟进到哪里;群众反映哪些方面的诉求,专门协商机构就应该进行专门协商。专门协商向纵深发展,意味着不仅关注党和政府已经决定的议题,也要关注尚未考虑或者考虑较少的问题;既要关注当下的、短期的、现实的政策性问题,也要关注未来的、长期的、发展性问题;既要注意某个方面、某个环节的问题,也要注意整体体系、整个过程的问题。既要关注技术性的、可操作性问题,也要关注原则性、战略性问题。

第二,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向纵深发展,需要在协商参与者选择上做到精英主导和大众参与的平衡。人民政协独特的组织优势,是通过政协制度的有效运行,团结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形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良好政治局面。人民政协通过搭建平台、建构渠道,实现政治吸纳功能,最大限度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性人士凝聚起来,通过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发挥协商功能,具体落实团结民主的体制优势。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人民政协能够有序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人士营造团结合作、平等相待的协商氛围,弘扬兼容并蓄、体谅包容的协商文化,秉承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协商原则,有效形成多方多层多元共识。政协委员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主体,真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专门协商向纵深发展,意味着协商参与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政协委员,还要适时扩大参与广度,促进参与主体多元化;既要根据协商规则安排好政协委员、政府职能部门同志和专家学者等精英层次的参与,还要主动扩大普通民众、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范围;既要健全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协商格局,也要切实加强委员与界别群众之间的日常联系。唱好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重头戏”,需要积极发挥好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和传导功能。

第三,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向纵深发展,需要在协商形式上实现周期化运转、常态化发展和体系化建构的平衡。协商需要抓手、需要载体、需要形式。1989年全国政协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等七种会议协商形式;2005年,全国政协召开了第一次“专题协商会”;2010年,全国政协进一步研究了界别协商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全国政协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了“1420”的协商格局,即每年1次全体会议,2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2次专题协商会,大约20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专门协商向纵深发展,要实现周期化运转,而不是想起来才协商、有时间才协商;要实现常态化发展,协商要实实在在而不能做样子,要全方位而不能局限在某个方面,要上上下下而不是停留在某一层级;要实现体系化建构,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形成以定期协商座谈会为牵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为支持并相互协调的协商格局,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工作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第四,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向纵深推进,需要在协商结果上实现协商共识吸纳与协商效益评估的平衡。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有序公共参与、平等利益表达、共识意见达成和科学决策采纳都需要通过协商制度建设来实现。通过协商,参与各方的利益偏好得到公开检验,观念分歧得到充分展示和化解,共识理性得到最终形成。协商不是目的本身,形成切实的政策并付诸有效施行,才是共同的诉求。协商结果的采纳和协商效果的评估,能够正向激励协商活动活力和持续性。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加顺乎民意、合乎实际。专门协商向纵深发展,既要注重协商程序安排和协商过程的有序推进,也需要注重协商结果的采纳和反馈;既需要强调协商活动的民主性,也需要重视协商安排的科学性;既要推动协商形式的完善,也要推动协商实效评估和监督,靠事实和数据说话,提高协商成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切实发挥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的功能,充分利用人民政协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把人心聚得更紧、把共识筑得更牢。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聚焦中心工作大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人民政协的初心和使命。人民政协为人民,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始终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深化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远程协商会,深入协商、集中议政、强化监督、助推落实,建立和完善多层协商机制,形成制度化的协商议政工作格局,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工作落实、化解社会矛盾、倡导文明进步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其次,将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主要是围绕国家大政方针、重要举措和重要问题开展协商;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将协商民主贯穿履职全过程,意味着依托协商民主这种形式,支持和鼓励更大范围的协商、更切实的监督、更有效的建言资政,体现新时代党对人民政协的重要政治定位和根本要求,提升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效能,推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再则,融入协商体系,促进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其目标就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七种重要渠道。政协协商要做好与其他各种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和协调工作,大力推动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有效运行。

最后,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历程中,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形成了闭环的民主过程,既能够有效地限制权力滥用,又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始终,是全过程民主的最生动体现。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1年3月17日 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