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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阐释】陈家刚: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价值与完善路径

上传时间:2024-02-29

【摘要】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体现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品质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结构化规则。它既是一套结构严密、 逻辑严谨、有机联系的制度规范, 又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形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对于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时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正确处理党和国家之间关系、确保党长期执政,对于创新政党治理模式和制度路径、丰富和发展政党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价值。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坚持民主原则,增强制度规范体系的正当性基础和广泛认同;要坚持科学原则,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 创新与总结、认知与逻辑的关系;要坚持责任原则, 既增强个体责任,也明确组织责任,从层层传导压力走向层层激发动力;要坚持开放原则,在实践中推进制度改革,在前瞻性发展中突出文明贡献。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党内法规 自我革命 制度规范

【基金项目】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一般项目 “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 (2023JZDZ009)的阶段性成果。

正文

长期执政的大党, “很容易在执政业绩光环的照耀下, 出现忽略自身不足、忽视自身问题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清醒认知、积极克服这种消极现象,最直接的选择就是坚持自我革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由规范党的自我革命的各类规章制度所构成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结构化规则,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能够有效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力等问题,积极面对 “六个如何” 这些大党独有难题,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工具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有利于保障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地位,确保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得到贯彻落实,更好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一、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本质属性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政治代表,始终维护无产阶级劳动大众的利益。无产阶级政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有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要求。

(一)勇于自我革命是无产阶级政党先锋队性质的本质体现

“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无产阶级是受压迫最深、承受苦难最重的阶级,因而也是具有最彻底斗争性、 最坚决革命性的阶级,肩负着领导与推动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为雄伟、最为壮丽事业的崇高使命。无产阶级政党是现代社会出现两大对立阶级直接冲突的情境下产生的。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中最具先进性的政党。从实践层面来看,“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 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从理论层面来看,“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 进程和一般结果”;从价值层面来看,“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要实现自己的使命,建设 “自由人的联合体”,无产阶级 “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胜任重建社会的工作”。无产阶级政党要强大起来,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 也必须善于进行自我批评,勇于纠正自身的错误。正如列宁所指出的, “公开承认错误, 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辩证法内含的批判性和革命精神, 运用到无产阶级政党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批判时,就体现为自我革命的精神品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 “实行社会革命” 为根本政治目的。实现这样的目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障党本身是无私的,是为大众的、为社会的、为未来的。“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将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无产阶级政党才能够有底气、有力量做到自我革命。共产党员 “每时每刻地总是警戒着不要脱离群众,他们不论遇着何事,总是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他们就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这就是他们的事业必然获得胜利的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现象作斗争。“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全面从严治党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坚持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 建党有效。”腐朽总是从内部开始的,缺乏严格的要求、严明的纪律,一个革命性的政党也会分崩离析、丧失战斗力,被时代所抛弃。因此,“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丢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

(二)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性锻造必须以体系化的制度为支撑

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最大底气。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制度形式树立起自我革命的伟大旗帜,为党推进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对组织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组织、纪律等作出了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规定。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独立自主制定的党章, 对纪律要求和自我革命的规范更加成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现了自我革命的优良传统,蕴含着自我革命的制度基因,构筑了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历史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努力构建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 “一把手” 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发布, 就加强 “一把手” 监督和破解同级监督难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上,只有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 增强制度执行力, 才能够为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最具稳定性的保障。

“我们党是吃过制度不健全的亏的。”实现自我革命、推进自我革命最根本的保障在于形成一套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截至2023年7月底, 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826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28部。”由党章、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构建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升党的自我革命实践绩效提供了专门的制度载体。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纳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作为领导核心、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革命性锻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遵从纪律与规矩。“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 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三)制度要适应时代和实践的发展才能确保 “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中国共产党在运用制度规范推动自我革命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自我革命的态度,不断矫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945年4月,在关于如何制定党的第一个历史决议时毛泽东就明确指出:“有漏洞就改,原则是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改革开放后通过的党的第二个历史决议将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作为党必须采取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提出:“党历经百年沧桑更加充满活力,其奥秘就在于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精神的本质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对党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确保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就要保持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生命力。“制度对于随便惯了的人,是一种很大的不便。但是人人随便, 就无所谓制度。因此,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对不遵守制度的行为要进行不可少的批评和斗争。”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具有权威性,必须下大气力抓落实,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同时,要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产党的纪律, 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 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 ‘纪律’。”自觉的而非强制的、积极的而非消极的、主动的而非被动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才会因为创新活力而充满生命力。适应时代和实践的实际,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才能够在谁来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什么样的制度规范体系的问题上实现主客体的统一,在完善制度规范体系的价值遵循和经验总结的问题上实现原则与经验的统一,在制度规范的实施和完善的问题上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二、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践价值

在政党治理的实践中,制度的价值既体现在政党内部秩序的维护上,也体现在外部关系的塑造上,同时制度实践的累积性贡献还为政治文明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源与动能。

(一)立足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基本遵循

党的建设 “伟大的工程” 是 “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 之一, 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的各个阶段。思想建党原则的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优良传统与作风的养成,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开创了党的建设的 “新的伟大工程”,着力从理论创新、制度建设、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等维度,解决执政条件下如何应对发生变化的环境、任务和党的状况等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重点在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发扬党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核心内容。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和伟大实践,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基于自身阶级性质的核心特征,在政党治理实践中逐步建构起约束和控制组织活动与个体行为的理性法则,明确了纪律意识、 规则意识、程序意识, 形成了维护政党生存、 发展和完善的秩序之维、 秩序之治。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预备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向中央基准看齐, 向大会基准看齐。看齐是原则, 有偏差是实际生活,有了偏差, 就喊看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量身定制的规矩,为党内组织之间、组织与党员之间、 中央与地方之间确立起基本秩序规则。1922年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 在“纪律” 一章,明确规定 “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1942年,为了矫正 “统一精神不足,步伐不齐,各自为政,军队尊重地方党、 地方政权的精神不够,党政不分,政权中党员干部对于党的领导闹独立性,党员包办民众团体, 本位主义,门户之见等等”现象,《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 提出确立 “党的领导一元化”, “下级服从上级, 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之严格执行, 对于党的统一领导,是有决定意义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 “坚持自我革命” “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等内容载入总纲,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方向指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一章相关内容的修订,为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任务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党章,党的法规, 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 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 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遵守党章、 遵守党的法规制度、遵守党的纪律,没有例外。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 对于今天加强自我革命制度建设来说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二) 立足现代国家建构, 为塑造现代政党- 国家关系提供基本框架

近代以来,中国实现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就是如何塑造一个能够发挥政治动员力、思想引领力、社会凝聚力的中心力量,并由这个力量通过革命、 建设和改革,完成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最终塑造一个现代国家。如何处理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政党与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议题。毛泽东曾在 《井冈山的斗争》 一文中指出,苏区的工农兵代表会组织名副其实的 “少极了”,原因在于 “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深中于群众乃至一般党员的头脑中, 一时扫除不净, 遇事贪图便利, 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其结果是 “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 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 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府法令,党也通过制度建设很好地规范了自身与政权之间的关系。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明确规定, “党委与政权系统的关系,必须明确规定。党委包办政权系统工作、 党政不分的现象与政权系统中党员干部不遵守党委决定、 违反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纠正”。破解 “历史周期率” 实质上是在探讨中国共产党如何实现长期执政、 有效治国理政的问题。延安时期 “窑洞对” 给出了第一个答案, 即“民主” 这条 “新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亡政息。”只有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党的执政基础才是广泛的、深厚的、持久的,政权才不会丢失。但仅有 “民主” 是不够的, “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 这就是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意味着执政党必须具备内向思维,从自身找方法,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在夯实执政基础的同时, 锻造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在国家建设过程中, 中国共产党承担着 “领导” 与 “执政” 的双重责任,其内部的治理行为必然有着外向性的功能指向。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 《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 和 《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在探索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新时代,《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 等制度的出台,明确实现了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全覆盖。党委 (党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在政党-国家关系框架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规范和约束执政党自身活动和行为的规则,而这种确定性的规则也有效地发挥着调整政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作用,进而使政党-国家关系处于良性互动和稳定有序的状态之中。

(三) 立足政党制度建设, 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新型政党制度

政党是现代政治舞台上的核心角色。不同的国家因为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差异, 形成了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等不同的政党制度。中国的历史发展本身和现代化建设历程,决定了政党必然要发挥核心力量的角色。什么样的政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实践和发展呢?

新型政党制度很好地处理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这一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在党成立之时,“中国共产党彻底断绝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的一切联系”。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逐渐成熟、领导作用更加凸显,中国共产党对于其他党派的认知和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贯彻落实 “三三制” 原则,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对党内的指示,要求在政权中工作的共产党员, “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如何对待民主党派并处理好相互关系就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要问题。“究竟是一个党好, 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 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后来发展完善为 “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方针。“各党派互相监督的事实,也早已存在,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 “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1957年,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中指出,对于共产党和共产党员来说,监督主要来自党的、群众的、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 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共产党先后印发了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构建和完善了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的党际秩序。新型政党制度 “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 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新型政党制度在政党-国家秩序框架内形成了有效的、巩固的政党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为人类政党政治文明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原则与路径

“全党必须牢记,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坚持问题导向、效果检验和人民评判, 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才能够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赢得人民拥护,才能够推动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一) 坚持科学原则,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创新与总结、认知与逻辑的关系

制度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性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权威性和实践性的重要基础,这一制度规范体系只有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科学指导,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始终坚持符合逻辑的科学方法与技术性安排,才能够在规范形式上符合普遍的认知与逻辑,在制度实践中符合基本的事实与程序。

首先,要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庞大的党员规模在事实上就会对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的制度提出规模性要求,只有建构起一定规模的制度才能够在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各环节实现有效的引导、约束、规范和警示。如何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问题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关键内容。“制度不在多, 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否则,制度规模越大,人们掌握和理解程度越有挑战,制度流于形式的可能性就越大。“要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确保每项党内法规都立得住、 行得通、管得了。不要搞那种形式主义,写一堆套话,最后都没用,就是凑份子,与其这样不如不立。”

其次, 要正确处理创新与总结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政策试点” 与 “经验总结”。复杂性与多样性的制度环境,决定了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一项制度的制定,都不可能是 “拍脑袋” 的结果。顶层设计的试点或者地方自主的试点,都是制定和完善制度的具体方式与路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一方面要关注各级党组织的试验性探索, 另一方面要善于从各地创造性实践中总结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都是在具体的实践探索过程逐步完善和成熟起来的。2016年,《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 提出的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权试点的部署,在 7个城市稳步推进,具体的经验也将逐渐加以总结。

最后,要正确处理认知与逻辑的关系。认知是人们获得知识或应用知识的过程,或者说是加工信息的过程。科学的认知模式,在于是否能够准确地识别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根源。“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这是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是对制度建设长期性的认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是对不受约束的权力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的清醒认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就是建立在对权力、对制度的科学认知基础之上的。在制度规范建设的逻辑常识方面,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首先要在 “授权、 用权、 制权” 之间形成闭环,“把权力运行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2012 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增加 “适用与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于 “六大纪律” 内涵、 边界、违规适用的针对性规定等, 都是法规制度建设科学性的具体体现。

(二) 坚持民主原则,增强制度规范体系的正当性基础和发展活力

党内法规体现的是全党的统一意志,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蕴含着全党的意志。通过民主方式才能够集中全党意志,增强法规制度的广泛认同和正当性基础,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维护党员权利,才能够激发前进动能和发展活力。

民主是增强制度广泛认同和正当性的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党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全党团结起来、 凝聚力量, 在于使亿万人民团结起来,向着一定目的行动起来。因此, “制定制度要广泛听取党员、 干部意见, 从而增加对制度的认同”。只有全体党员了解知晓党的法规制度, 并愿意遵守党的法规制度,党的法规制度才具有权威性。在制度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党内有广泛的参与、有表达诉求的规范性渠道, 党员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才是有效的。“党必须大胆的发展党内与群众中的民主作风, 建立各种组织的民主制度。”“要知道党的决定未被群众采纳时, 不是某些地方不合群众的需要, 就是群众尚未能根据本身经验了解党的主张的正确。这要求我党重新审查或加紧工作。必须使党的决议变成了广大群众的决议,才能实行。”

民主是践行宗旨、 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关键举措。恩格斯曾指出, “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在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内部,实行民主是广泛听取建议、真实表达意见的规范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毛泽东认为:“定期召开会议, 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 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无产阶级政党掌握政权之后,如果缺乏监督,很容易出现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问题。想办法来克服并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对于我们,经常地检讨工作, 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 ‘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言者无罪, 闻者足戒’,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 在坚持平等和无例外的情形下来处理的,履行义务与享有权利不可分割。“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 而且要求 ‘上层人物’ 履行党员的义务”, 党的领导干部不能有特权。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过程中, “不能只批评下级, 上级不作自我批评。学专制的办法是完全错误的。上下级关系不协调,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上级负责。下级要尊重上级, 对上级要善意地提出批评和建议”。

民主是激发制度活力和发展动能的重要形式。恩格斯指出,人们在党内公开发表意见总比暮气沉沉好得多,“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 “争论、甚至小小的争吵是必要的”。在讨论坚持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中央机关报的正确政治路线和反对右倾机会主义者的斗争时,恩格斯给马克思的信中写道:“当各种腐朽分子和好虚荣的分子可以毫无阻碍地大出风头的时候, 就该抛弃掩饰和调和的政策,只要有必要, 即使发生争论和吵闹也不怕。”列宁认为, “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 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 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自我批评对于任何一个富有活力、朝气蓬勃的政党来说都是绝对必要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既是为了形塑稳定的秩序,也是为了激发创新的活力。制度不是压制创造力与活力的措施。“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在革命年代, “革命纪律是巩固民众运动,而不应是压制民众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同样发挥着凝聚、动员和激发活力的作用。将民主作为活力因子注入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过程, 既有利于增强制度规范体系的权威性,又能够使党富有活力、朝气蓬勃。

(三)坚持责任原则,既增强个体责任,也明确组织责任,从层层传导压力走向层层激发动力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关键在于坚持责任原则,把负责、守责、尽责体现在每个方面、每个领域、每个环节。

健全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责任制度体系。必须抓住主体责任 “牛鼻子”, 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自我革命主体责任在党委 (党组), 落实主体责任关键在一把手。强化纪委专责机关的监督责任, 使其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联动。职能部门严格监管职责, 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用好问责利器,坚持敢问责、 慎问责、 善问责, 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做到精准规范、实事求是。

协调和贯通组织责任与个体责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既约束党员,也约束党组织。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要求履职尽责,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要求履职尽责。从组织视角出发,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各类党组织都要协同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 履行好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主体责任,抓党建、管权力、促业务、保落实,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专责, 为党委主体作用发挥当好参谋助手。从个体视角出发, 坚持抓住 “关键少数” 以上率下,落实领导干部管党治党责任。党员个体严格组织原则和党内纪律,顾大局、懂得局部服从全体、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真正体现党性原则。

从层层传导压力走向层层激发动力。“层层传导压力”,能够压紧压实各级责任,让压力变成动力,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但各级各层必须在权力上有明确的边界、在责任上有明确的清单。否则, “层层传导压力” 就会演变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部门热衷于与下属单位签订 ‘责任状’, 将责任下移,试图让下级的 ‘责任状’ 成为自己的 ‘免责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将层层传导压力与层层激发动力结合起来。没有发自内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味地 “压”、一味地 “问责”,直接的结果就是 “怕出事、 怕担责”,懒作为、不作为。厘清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权责,才能层层尽责、层层负责,才能保护好、调动起基层干部干事的积极性,党的事业才会充满活力。

(四)坚持开放原则,在实践中推进制度改革,在前瞻性发展中突出文明贡献

制度是经验的凝结, 制度也在经验中继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是封闭的、孤立的、静止的,而是开放的、联系的、发展的。1879年,恩格斯指出,“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 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 “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如果党甘愿使这种需要服从于那些已经僵化和死去的旧决议, 那它就是自掘坟墓”。政党内部的法规由政党制定,是指导政党活动的基础,应当适应时代需要,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列“纪律” 一章,对党员、党组织的行为作出严格规范。1927年, 党中央正式成立 “监察委员会”。1938年,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用 “党规” “党的法纪” 约束党员和党的领袖。1948年,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集中出台 《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二大修改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以制定和落实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破题,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关键少数”,修订或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在实践中持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只有聚焦新问题、深问题、真问题,才能够在提出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的过程中走向完善。同时,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也是在不断矫正错误的过程中走向成熟的。“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 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也要不断适合时代和实践要求。“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是一个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建设过程。完善是要求,不完善是制度建设的实际。有了不适应、不协调、不及时,才需要不断地矫正、修订和完善。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应在前瞻性发展中突出文明贡献。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会仅仅停留于当下,还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任重而道远,决不能有停一停、 歇一歇的想法。”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既是保持自身先进性纯洁性的内在要求,也为世界政党政治文明的发展作出新的探索;既从自身文化传统与革命历程中汲取营养,也从世界有益成果中借鉴智慧。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直面人类共同挑战的政治勇气和责任担当,为推动世界政党现代化进程、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提供了中国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作为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的重要任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自我革命的战略部署。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具有严密逻辑的制度体系,具有通过制度引领、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实现政治、社会功能的作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既从确立规矩、 强化约束、明确责任、 纠正偏差等维度实现秩序建构的目的,也从坚定理想、保障权利、 创新驱动、激发动能等维度实现增强活力的目的。坚持秩序与活力的双重价值建构,才能够实现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成熟与定型。

作者陈家刚,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