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昭:《深刻认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表述》,《北京日报》
上传时间:2020-11-0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是“四个全面”的最新表达。如何理解新征程上的“四个全面”?对此,我有几点体会。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治国理政的长期战略
众所周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长期探索的基础上,于党的十八大以后明确提出的。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最为明确界定了“四个全面”概念。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八个明确”中属于第三个明确之列,是“十四个坚持”中的重要内容。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明确提出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只限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阶段。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就“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而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阶段,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一步。要从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中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承前启后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继续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动力。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一个艰巨的、复杂的和长期的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长期任务,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要一以贯之。也就是说,“四个全面”的各个方面都是长期的任务,“四个全面”作为战略布局更是长期的。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与时俱进的
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品质。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也不断调整战略、方针、政策,“四个全面”也应这样来看待。自从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存在着一个“四个全面”时限问题:“四个全面”要么作为一个阶段性战略,在阶段性任务完成之后就完成其历史使命;要么在完成阶段性任务之后,其形式和内容实现更新并将长期存在。很显然,我们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以贯之出发,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出发,将“四个全面”定位于长期性战略,并对这一战略在适当节点进行相应的调整。当我们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之后,当我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之时,对“四个全面”的内容进行调整正当其时,也是合乎逻辑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四个全面”新表述,其中第一个全面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包括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等各个方面,这是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高的目标要求。新的“四个全面”,不仅是表述上的调整,也是内容上的更新。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作为战略布局,不是四个方面的简单叠加,而要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居于引领地位。很显然,作为目标的第一个“全面”变化了,其他几个方面也要与之相协调。就全面深化改革而言,要着眼于解决我们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弊端。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就全面依法治国而言,着眼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新征程上要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当前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就全面从严治党而言,要着眼于锻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新征程上,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突出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更加突出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