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和最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圆满举行

上传时间:2023-03-30

2023年3月18日,为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承办,习近平法治思想虚拟教研室协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和最新发展”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轶,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姜海涛,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院长、教授秦宣等来自全国各地的40余位知名专家学者与会研讨。

本次研讨会也是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理论阐释研究》开题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举行。

一、开幕式暨领导致辞

开幕式和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杜焕芳主持。

开幕式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轶,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姜海涛,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院长、教授秦宣分别致辞。

王轶副校长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中国人民大学在全国综合性大学中率先成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人大法学院在国内法学院校中率先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和全国法学界法律实务界一起,为深入学习研究阐释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王轶特别指出,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期间,殷殷嘱托中国人民大学要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要致力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进程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是我们坚定不移的选择。

姜海涛副局长对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认为会议主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学术界、实务界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宣传、研究和阐释,必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上做出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最具原创性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他结合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发展实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最新发展、实践要求等谈了自己的体会。强调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具有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和十个方面的科学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并在相关章节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明确了法治化要求,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和思想宝库。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加强学理化研究,深入挖掘蕴含其中的重大原理性创新,做好政理法理哲理的概括提炼和深入阐释,不断推动学习宣传研究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形成更多更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

秦宣院长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研究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理论贡献的学理阐释,这个阐释必须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体框架中研究。第二,加强对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法治中国建设当中所取得的经验非常值得关注和总结,也非常值得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学理的高度。第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高度关注法治中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拿出我们的方案,贡献学者智慧和力量。

二、主旨演讲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认为,党的二十大全方位深层次地扩展和创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促成了四个方面的创新发展:一是在方法论和世界观层面,二十大报告深化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的规律性认识,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历史观;二是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法治轨道论原创性地发展了法治原理,标志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轨道论进一步成熟;三是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明确并优化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格局;四是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概念、新判断、新命题,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

张文显表示,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是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的一个灵魂性的观点,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书记用大量的篇幅精辟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对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了系统深刻的论述,构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推进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时代化,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同步发展。

张文显表示,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思想,标志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轨道论进一步成熟。过去讲法治体系论是具有标志性的原创性理论,法治轨道论是又一个标志性原创性理论。法治轨道论的核心要义包括把法治基因嵌入治国理政,充分发挥法治轨道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等。

张文显认为,党的二十大进一步优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理论意义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逻辑立场,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到二十大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双重创新。实践意义上,二十大更加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格局。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与环境法治发展。

第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命题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日益证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原创性和个人风格逐渐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规律性认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明确提出和发展,系统阐释、内涵丰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渊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人与自然关系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二是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揭示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三是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将“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

第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理内涵。一是延拓人类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奠定人性基础。以矫正“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为出发点,统筹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新的”生态理性经济人”,承认人的自然生存需求和生命周期,将主体延伸至子孙万代。二是拓展自然观,为生态文明法治建立系统思维。超越“主客二分”法哲学,重构主体间关系、主客体关系,建立法律上的空间关系、种际关系、代际关系;在法律上承认自然的价值,赋予其一定主体性;承认自然的系统性功能,将地球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三是发展法律观,为生态文明法治汇聚整体性方法。以科学理性为基础的学科划分方法难以应对全球性环境危机等系统性问题,环境法学跨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跨越法律部门,融合“权力-权利“,贯通 “私益-公益”,具有典型的“领域性”。

第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实践要求。一是补齐生态环境立法短板,促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包括补齐自然生态保护立法短板、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加强法律与党规的街接工作、协调国内法治与国际治理。二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包括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推进、继续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加快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三是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继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同时、加快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四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法治素养,充分发挥公民自治作用,让环境法治建设转化成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行动。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确实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非常重要的重大课题。

一是平等保护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法律表现、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两个毫不动摇在法律上的表述,两个毫不动摇核心是强调平等,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民法典》的平等保护原则。二是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为市场经济提供保障,“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中央文件都强调了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怎么理解以公平为核心?所谓“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以平等保护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这就要按照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三是平等保护要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当前需要进一步为民营企业松绑减负,清理各项投资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松绑减负,对禁止进入的清单需要不断“瘦身”,压缩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范围,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隐形障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四是平等保护要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把平等保护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就是平等保护,要把它贯彻到各个环节。

王利明教授指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权益,要制定《民法典》配套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关键,梳理大力推动法治政府的政府观念。司法保护是产权公平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二十大报告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三、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阶段共有十位发言人发表各自观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韩大元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莫纪宏教授指出,归纳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要关注两点:其一,要高度关注意识形态,要给予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比较完善、完整、有效的政治表达,用政治化的语言表达出来,符合意识形态特征;其二,作为学者有责任对此给予学术上严格的证明。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要把握住“原”字这个核心问题,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分析解读。如果人类法治理论是属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种概念,它的原创性就在于种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朱景文教授从新中国几部宪法文本出发,阐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不动摇”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和演变。第一,此三者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律原则。第二,此三者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形势变迁和战略策略考量,有不同的宪法表述。第三,绝不能把此三者在政治实践中架空。第四,我国政体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与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所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它们是构筑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实现依宪执政的制度保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既有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一般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和法治密切相关,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独特的国情条件、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注定了中国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总体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了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的运动规律,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崭新中国样式。公丕祥教授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现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彰显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蕴涵深厚的历史底蕴、提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坚强法治保障、确证自主型法治发展的内在品格等五个方面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了具体论述。在当代中国社会和法治大变革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个性和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自主型的法治现代化。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沈国明指出,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对于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夯实法治建设社会基础,弘扬传统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他对课题研究提出两点期盼,一是突出学术研究上游产品的重要性,在理论成果取得方面保持高标准和严谨性。二是实事求是,不流于做表面文章,要下功夫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把好学术质量关,不将原创性贡献的概念绝对化,注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与继承发展。赋予习近平法治思想合理的历史地位,形成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教授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及其理论阐释研究”的首席专家,他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本课题的研究路径:第一,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框架的演进逻辑,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历史逻辑。第二,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基础,实践运作和实践例证,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内在实践逻辑。第三,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论断、范畴和理论体系,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理论逻辑。第四,深入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厘清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学科逻辑。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体现出鲜明的政治立场、宏观的战略视野、深远的历史内涵、系统的理论创新等特点。要坚持史论结合、知行统一、理实并重的原则,以之为指导建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匹配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徐汉明教授围绕习近平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发言,他认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内在地合乎逻辑地包含着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就什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什么样的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一系列新命题、新理念,新观点、新思想,新战略、新举措,形成了“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科学理论体系,成为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他从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形成发展的时代背景、核心要义、鲜明特色、时代价值四个方面谈了自己的体会。一方面,这一科学理论萌发和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另一方面,其丰富内涵可概括为十五个经典观点,即:根本保证论、根本宗旨论、工作布局论、治理格局论、治理动力论、治理主体论、基本原则论、治理体系论、民主协商论、依法治理论、网络综合治理论、基层治理论、城市治理论、智慧治理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论。再一方面,其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它的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三个方面,并展现出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推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繁荣发展的深邃时代价值。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宗科教授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工作格局理论创新”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等基本问题,提出了立良法促善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格局等重大论断。第二,立法工作格局的内涵和创新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立法工作格局就是在新时代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这一重要理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体现在立法工作之中,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对立法工作当中存在的政治领导权、立法决策权、法律议案提出权、社会参与权等权力主体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解决了原有立法理论中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立法活动等概念和理论无法准确解释立法工作中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的缺限,实现了立法基本理论的重大创新。第三,立法工作格局的概念和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为新时代中国立法学建立自主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以“公益诉讼检察的原创性贡献和最新发展”为题发言。进入新时代以来,最高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其中,公益诉讼检察是法治领域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更为鲜明、深刻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一是探索创立。经历了授权试点、立法确立、全面推开等过程,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二是领域拓展。已形成“4+9”法定领域,并继续向新领域拓展,初步建立起“4+N”的开放业务框架。三是规范发展。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会同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是显著成效。2017年7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6.6万余件。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了万峰湖、南四湖等重大跨区域案件。五是专门立法。最高检将在立法机关指导下,邀请实务界、理论界专家学者共同进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贯彻落实到公益诉讼检察的立法研究报告和法律草案建议稿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教授从法治信仰、权利保障、社会治理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观进行解读。他指出,法治信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源泉,法治社会的根本目标是让法治成为人民的普遍信仰,让法治变成人民的生活方式;人民信仰法治,是把法治作为共同信念,把法治精神作为灵魂追求,把理性的法律作为行动准则。保障权利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质指向。法治信仰不是纯粹的精神寄托,而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平衡,最终要落脚在权利保障上。权利是每个人的真正财富。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必须得到有效保护。中国的权利保障可以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三个方面得到体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信仰法治、保护权利的必然逻辑和结果。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善治。法治化就是善治的表现形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依法打击犯罪、强化风险管控,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指标化、标准化和数字化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五点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人权研究院院长胡玉鸿从四个角度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依归”。一是政治价值。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在民主机制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地位,并通过间接和直接的方式,保证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所享有的各项管理权利。二是科学价值。民主能够集思广益,从而确保了立法、决策的正当合理。民主制度首先就必须假定每个人都有很好的判断力,特别是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层面上更是如此。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把人民的意见愿望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使法律、决策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契合人民自身的利益需求。三是社会价值。通过协商民主主体的平等性、形式的商量性、内容的公共性形成广大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从而为法律、决定的拟订和实施提供社会理解和社会支持。四是人生价值,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给意愿参与政治事务的公民提供平台和机会,使其实现个人参与政治的人生理想。


四、专题讨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理论发展

本单元共有九位发言人和一位评议人,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宴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国理论的范式承诺》为题发言。他指出,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经过长期探索,即是一种依法治国理论的中国践行,它以社会公平正义的承诺为前提和基础,并以依法治国的方式显现出来。但"依法治国"只能是法治国理想达成的手段,它还需要法治国的"精神要素"来作为指导原则。它需要考量法治国的目标、体系、战略、策略等等,回答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国理想和诉求,这也是法学界必须要探讨的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法治国理论的最新成果,是系统回答这个问题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无疑就是当代中国法治国理论的范式承诺。他从三个方面对当代中国治国理论范式承诺作出阐释,一是必须坚持党对全面法治国的绝对领导,这是当代法治国理论范式承诺的根本特征;二是实行国家或者党政主体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其逻辑起点;三是实行国家或党政主体式全面依法治国的抓手是“十一个坚持”。他最后强调,中国法治理论要摆脱“中国例外”的陷阱,成为丰富人类法治文明的宝贵财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作了题为《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理论创新》的演讲。他提出,除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特征之外,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作为背景也值得关注。随着大变局而来的是产业革命量级的变化会带来国家兴亡、民族盛衰、文明荣枯,将来面对的大博弈也将更加残酷。他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理解为双重内涵,一是数字革命、信息革命带来的产业变革,这里会带来巨大的文明形态的重构;二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的世界权力重组和地缘政治重构。中国作为一个超级规模的强大国家,其内政不再是单纯的中国问题,而是世界问题。我们面对的不仅是中国的法治文明,还是面向人类新法治的文明形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他指出,推动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型与变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具原创性的贡献。陈教授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全面性、涵盖领域的全面性、全面依法治国内容的全面性等方面阐述了全面性的几个含义,还着重点出了党内法治对法治建设的贡献。他建议说,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不能局限于法学,而要更多的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考察研究。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调确立治国理政的法治思维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国理论中确立法治思维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确立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主线,也体现在国际治理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确立治国理政法治思维的论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出原创性贡献,突出了新时代法治在社会理论当中的不可替代性以及确立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发表了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的演讲。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和时代价值的认识是开放的也是与时俱进的,他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理论指导;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指引。他最后指出,形成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是中国对世界法治文明形态的崭新贡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教授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发言。他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清晰描绘了中国法治文明发展的愿望和图景,阐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独立自主探索的法治现代化,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是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现代化,是推进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现代化,是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在对每个要点详加阐述的基础上。陈教授总结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走出了一条与西方不同的法治发展道路,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层化,创造了新型的法治文明样态。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原院长张清教授作了题为《习近平公平正义原创性法治思想四论》的报告。他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展开。他将习近平公平正义原创性法治思想概括为依宪治国论、经济发展论、保护弱者论、自主共享论之“四论”,并分别对每个方面做了详细阐述,尤其关注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弱者保护问题。他认为,这一原创性法律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境界。现在已经不仅仅是讲在司法安全当中要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当中也要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发表了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宪法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和最新发展》的演讲。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理论的重大论述博大精深、内涵丰富、论证深刻、系统完备,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苗教授从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的价值取向、宪法的生成逻辑、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的功能定位、宪法的实施方略等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和最新发展进行了深刻阐释。他表示,关于宪法理论、宪法制度、宪法实践的重要论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有很大的篇幅、很重的份量,是研究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关键视角和重要领域。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翟国强作了题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发言。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视察调研时提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就是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本次会议把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选题意义非常重大。他从四个方面介绍了自己的观点,一是构建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要坚定历史自信,特别是要加强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制度史的研究;二是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要高度重视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三是要高度重视中国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最后是也要合理吸收借鉴西方宪法学理论。

最后,天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熊文钊与谈评议。他对本单元九位发言人的报告简要点评。他指出,九位专家围绕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的贡献从不同的角度做了深入、细致的思考和阐发,这本身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是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研究的很好成果。他还从宪法的发展变化入手提到恢复国家最高国务会议制度的必要性,以使得各个委员会能通过最高国务会议制度及其相应程序解决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完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政治实践中相关操作的宪法支撑,使得政治实践与法治实践能够统一,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五、专题讨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实践发展

本单元共有九位发言人和一位评议人,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主持。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丁祖年的发言题目是《学习习近平同志浙江工作期间关于地方立法工作重要论述,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新贡献的认识》。他指出, 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多维度结合。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中的丰富实践、探索过程来研究原创性贡献,也是有意义的路径,有利于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以及后续发展丰富的认识和把握。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发源地和重要实践地。我在实践和研究中深刻体会到,习近平同志在浙期间对科学立法提出的许多重要论述,生动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的实践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蒋立山的发言题目是《走向强国时代的中国法治——从目前到2050年的法治强国路线图问题》。他指出,中美博弈是长期性博弈、全方位博弈,也是近代历史上首次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传统海洋帝国与传统大陆农业国之争。结合美国崛起的历史,设想了我国强国的两步走:到2035年,中国的实力会超过美国;到2050年,中国的实力应该超过美国+欧洲。未来十年法治建设非常重要:一是中央决策层要完善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决策,善于事后总结,二是通过法律手段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三是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注意避免过分追求发达国家步伐而超前立法的错误倾向。在经济方面,要注意贫富分化问题。在科技方面,应积极建构培养原创型人才的秩序环境、法律环境、机制环境,把中国打造成全世界人才和留学青年的向往地。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副校长肖金明教授强调党的二十大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大的理论贡献是明确“六个必须坚持”,这是学术研究应该遵循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他提出,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研究与中国道理相结合,把中国传统的治理智慧进一步地凝练;要将法律研究与中国政理相结合,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包括法治体系的党规国法的关系;要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术体系的构建,将理论成果融入到传统部门法和新兴的领域法当中,推进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要重视创意性转换和创建性转化。将成熟度高、共识性强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的课程或者教材的内容;将针对性强、可操性强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智库成果。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蔡宝刚总结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理论的五大原创性贡献:一是对法律道德关系进行辩证思考,科学凝练和集中升华,创新发展了法律道德关系的基本原理。二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创新发展,主要是建立在经济基础和法律上层建筑关系原理之中。三是关于法治和德治很多论述都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且形成了关于法治和德治一套原创性话语体系。四是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基础,法治道路中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五是正确处理了重大关系问题,德治与法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贯穿法治整个建设体系过程之中的重要关系,也是处理其他重大关系的基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深入分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理论(即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而后就构建新型诉讼格局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是合宪性问题。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符合宪法规定。其次是性质问题。根据宪法对法院、检察院基本类型的设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属于专门法院、检察院。三是设立标准问题。标准是破除司法地方化,消除诉讼"主客场"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是设立模式的问题。实现全国全覆盖,分两级设置,即跨省内行政区划和跨省级行政区划。五是综合保障问题。省一级的由省级财政保障,跨省级的由中央财政保障。六是基本关系问题。需要稳妥处理好行政区划法院与跨行政区划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专门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关系。构建新型诉讼格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应当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由中央统一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智航围绕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性,提出了三个问题并给出解答:一是为什么我们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革命根据地时期以来的司法改革历史和经验教训,明确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性。二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践行人民性的问题?包括目标设定方面,司法体制改革是以维护司法公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为方向。制度设计方面,强调人民性、将权利救济界定为司法的基本功能,开展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具体的方法方面,注重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全过程都发动群众参与,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三是怎样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是进一步扩大司法改革的人民参与的路径。二是加强人民对司法有效的监督。

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教授李亮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论述发言:一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历史追溯与主要内容。阐述了从传统国家安全观到非传统国家安全观再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发展脉络,并介绍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发展。通过梳理其发展历程上的四个重要节点,总结了三个转变,即从政策目标到治理模式、从被动应对到主动识别、从认识论到方法论。三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发展对社会治安防控机制的影响。包括作为目标的治安治理现代化向作为治理模式的治安治理现代化如何转变、重事后打击向重事前预警预防如何转变、传统治安防控向智慧治安防控如何转变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德淼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评估标准发言。他首先综合比较了国内外现存的治理现代化评估标准,分别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其次介绍了引入法治评估标准的意义。包括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主线、可以进一步彰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价值、特色、有助于我们强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中的法治保障。再次,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与中国国情,在党内治理、经济发展、政治生活、文化建设、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等六个领域确立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标准。最后,这一标准通过量化评估的形式予以检验和应用,以第三方作为评估主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以及完善的结果应用机制,由此彰显法治标准的应用价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党支部书记杨炎辉从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入,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基层司法的实践路径,他首先总结了法院内部目前存在的三个现象:一是党领导的穿透力呈现逐级递减的现象,距离党组权力中心越远感受到党的领导力越小,二是司法改革后的新问题导致党的领导力在话语的辐射性和影响力上面出现减弱,三是党的领导在审判业务中的融贯度参差不齐,存在主观的认知偏差和客观行为上效果不统一的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的要求,他从政治建设把方向、业务建设重融合、队伍建设筑根基三个维度提出完善建议,为推动基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相关决策参考。

本单元由东南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孟鸿志与谈评议。他对以上发言人的研究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发言非常符合我们单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的实践的最新的发展、探索。而后,他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体系的重要论述阐述观点,有三个主要观点,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提出的要求,需要提炼和总结。二是我们三年疫情防控的实践,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落脚点、做法。三是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补齐应急法治这个短板。他认为我们这次会议是一个高规格的学术课题,高规格的研讨主题,本单元信息量非常大,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六、专题讨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本单元共有九位发言人和一位评议人,由中国人民大学副院长、教授张龑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主要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方面探讨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问题。他认为社会主要矛盾反映的是社会需求和社会供给之间的关系,其变化必然会引发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也要求更高层次的法治,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塑法律格局,生态法、社会法应该受到重视。二是要提升权利保护的制度。三是要健全社会公平公正机制。四是要强化防控手段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五是完善风险责任制度体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周尚君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法治观进行了分享。他认为习近平所做的关于以法治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融合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法治化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重要论述,原创性地构建了具有世界意义和中国智慧的数字法治理论体系。他指出数字时代面临的法治变革主要是空间变革、结构变革、能力变革三个方面。因此当我国从网络大国走向网络强国时,应坚持法治中国、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共同推进,坚持以法治驱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军教授发言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数字技术与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密切关联。《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布局规划》内容当中至少有三点与数字治理、数字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二是数字技术对法律和国家治理带来了巨大变化,数字正在深刻地改变着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与国家治理等,对法律带来诸多影响。三是数字治理之所以需要法治化和现代化,原因在于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国家法律保障、需要法律的引领和规制等。四是数字的法治化、现代化应当注意三个面向。如数字技术的法治化,数字技术运用于治理的法治化,数字技术规则的国际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郭春镇教授主要谈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创新问题。他以光波的特征作为类比,生动形象的说明了人权个体化与全体化之间的张力问题。在他看来,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发展思路就很好地把人权的个体性和群体性进行了结合,这其实是可以作为一种中国式现代化的特性,复制、推广向全世界,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人权治理的共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丰霏教授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创新方法论的启示做了分享。他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反映了超大规模国家治理的中国智慧、指明了超稳定社会结构塑造的中国道路、提出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两超一变”的历史与现实方位下创新孕育的,其对“两超一变”实践问题的破解成就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历史地位、展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古今中外法治思想之林的独树一帜,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国特色、中国优势、中国贡献,是启迪中国自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推动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方法论。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桑本谦教授围绕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做了研究,在两千多个样本上采用两种方法的回归分析和配对分析,最后得出了法官对这一条的量刑和法律规定的不一样的结论。其下一步将从理论上寻找到了一个更好的替代性理论,并将其命名为“报应模型”。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在传统的贝卡利亚式犯罪与刑罚的基础上作以改进,用坐标轴代替阶梯,把误差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使得对犯罪的惩罚不会太离谱。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以《论新时代立法理论的最新发展与原创性贡献》为题,由立法本体论、立法价值论、立法民主论、立法体制论、立法过程论、立法形式论、立法技术论、立法质量论和立法效力论以及立法文化论这十个方面,讨论了习近平关于立法的重要论述做出了哪些原创贡献,对立法学的内容、结构和体系予以怎样的引领,以及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价值观与实践论的新坐标中,立法学将怎样得以重塑,提出了新时代立法学体系的新形态。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奇才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思维》为题作了发言。主要内容:一是整体到部分,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架构,从它的核心坚持党的领导到它的主线总抓手,均体现了这个思想。二是静态到动态,全面依法治国是不断发展完善,动态优化的系统工程。三是改革与法治,在改革和法治突出的体现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四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核心是厘清对于政府推进型法治和自下而上基层法治、地方法治建设间的关系。五是刚性与韧性,既强调国家制度的刚性,还强调法治系统的韧性。

兰州大学法学院迟方旭教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力量”作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有很多种不同的力量在综合发挥作用,比如领导力量、表率力量、模范力量、带动力量、引导力量、组织力量、推动力量、推进力量、关键力量、先锋模范力量、示范力量、依靠力量。这十二种力量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占据不同的地位,发挥不同的作用。如何界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需要一个学术坐标、学理参照和逻辑线索。他建议对原创性贡献本身的界定还要放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和视野之内进行。

冯玉军教授做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会议主题鲜明、意义重大,办会层次高,能够代表当前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研究的前沿水平,体现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关注。他代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团队向全体与会者表示崇高敬意和由衷感谢,各位嘉宾发表的真知灼见都将被吸收、融汇到课题研究之中,力争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希望法学法律界同行,继续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